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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应用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与单独同意义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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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安全内参刊文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在移动应用场景下的适用: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逐项列明境外接收方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种类及权利行使途径,并在数据出境前以独立弹窗取得单独同意、不得默认勾选。 文章同时厘清两类义务的边界: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等出境路径的豁免,不等于豁免其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移动应用既不能以已取得单独同意替代上述出境路径,也不能以已签署标准合同或通过安全评估为由免除第三十九条的告知与单独同意义务。

AI 根据报道生成 · 2 小时前更新

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1月6日
  1. 安全内参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移动应用业务场景下"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事项"解读

    文章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出发,解读移动应用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时的告知事项与单独同意义务,要求逐项列明境外接收方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种类及权利行使途径,并在数据出境前以独立弹窗取得单独同意、严禁默认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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